《社会保险经办条例》问答(十)

2024年04月26日

(接上期)

问题46: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吗?

答:可以。《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问题47:个人可以举报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吗?

答:《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本部门不具备管辖权限的举报事项,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告知实名举报人移送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纸质通知或者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实名举报人。

问题48: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答:《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侵害社会保险权益的情形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问题49:如何处置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信息的行为?

答:《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泄露”既包括主观上出于一种故意而导致的行为,也包括由于过失导致的行为。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50:欺诈骗保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答: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有多种情形,例如,违规一次性补缴、违规提前退休、冒领死亡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企业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个人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骗取基金等。

《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