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1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携带的哪些材料,注意哪些事情?
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认定工伤决定书》(内部共享);5.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单位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6.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且上次鉴定满1年的可申请)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曾经作出的全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内部共享)。认为伤情加重的,应当提交近期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伤残级别初次鉴定的,需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
2.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职工伤情不稳定,经单位同意,可由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单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还需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假期证明;
4.请将鉴定申请表按照表格提示填写完整。为方便送达鉴定结论书,请写明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电话和地址。请在鉴定申请表中写明申请事项,比如:申请辅助器具的,请注明辅助器具名称及编号;申请因果关系的,请注明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疾病名称等。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急性中毒,是否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山东省工伤认定规程》(鲁人社规〔2024〕5号)规定,急性中毒等既属于国家职业病诊断目录范围内确定的职业病又属于国家事故伤害统计范围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近亲属可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告知当事人享有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权利,未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可按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离职后,工伤保险关系已终止,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因果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